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日,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6125231969********,户籍地陕西省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现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现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丹凤县**街道办事处,现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初,丹凤县宁西铁路二线建设征地拆迁环境保障办公室(简称支铁办),要求龙驹寨街办**社区在本村预征地7.1余亩,用于安置宁西铁路复线拆迁户,后实际征地3.5亩,该社区多征3.6亩。2013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将该社区多征的3.6亩中的1.04亩以17万元的价格买下,建成7桩房屋出售,售价164.5万元。经北京中恒正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非法获利599345.85元;2013年底,熊某某又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三人合伙以19万余元的价格买下剩余2.64亩,规划成8桩房庄基出售,其中建成房屋4户、房庄基4户售价119.2万余元,经北京中恒正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非法获利698784.36元;2013年底,熊某某又以1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陈家社区孙继宽等人耕地2.359亩,建成9户房屋出售,售价305.6万元,经北京中恒正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非法获利751807.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丹凤县监察委员会问题线索移送函、房屋买卖合同、宗地图、北京中恒正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等书证,魏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熊某某系主犯,张某某、周某某系从犯,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栋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