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21199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杨树湾镇双庙村。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74********,汉族,小学毕业,出租车司机,住河南省新野县上庄乡樊湾村。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8年6月26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8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11995********,汉族,大专毕业,宠物店店主,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桓台县东岳五里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3日至7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于2018年7月7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67********,汉族,初中毕业,新野县荣浩猕猴养殖场负责人,中共预备党员,住河南省新野县沙堰镇曹坡村大曹坡。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8年6月26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8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31995********,汉族,中专毕业,进城务工人员,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秀山路(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农乡大连泡村东姜家屯村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8年7月2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8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熊某某、汪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8年11月13日、2019年1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2019年1月11日、2019年4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15日、7月10日、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以4000元、8100元、8500元的价格从李某甲(另案处理)的猕猴养殖场购买三只猕猴。
2、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与赵某某经微信联系,商定以12000元向赵某某出售猕猴一只,赵某某向汪某某微信转账400元作为定金。张某某乘坐大巴车将该只猕猴运输至饶阳县高速服务区当面交给赵某某,并收取剩余11600元现金。案发后,该只猕猴已获得救助。
3、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通过赵某某介绍以1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甲一只猕猴。由张某某乘坐大巴车将该只猕猴运至大广高速服务区后,张某甲与其女儿陈某某乘坐出租车接到该只猕猴带回家中喂养。案发后,该只猕猴已获得救助。
4、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一只猕猴,由张某某、汪某某一起将该只猕猴运送至辽宁省锦州市花鸟鱼虫市场,孙某某分两次以微信方式转账给张某某。案发后,该只猕猴已获得救助。
5、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以2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袁某某一只猕猴。袁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将购猴款25500元转至张某某账户,由张某某将该只猕猴送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袁某某所住小区楼下,袁某某接到该只猕猴后带回家中喂养。案发后,该只猕猴已获得救助。
6、2017年下半年,石某某多次看到被告人张某某与汪某某在快手直播上展示、出售猕猴。2017年10月20日,张某某以1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石某某一只猕猴。张某某包车从大连出发将该只猕猴送至吉林省长春市石某某居所楼下,石某某将该只猕猴带回家中喂养。2018年2月2日,石某某将该只猕猴以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张爽。案发后,该只猕猴已获得救助。
7、2018年2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从陶某某处购买一只猕猴后乘坐大巴车将猕猴送至辽宁省大连市金州高速口。2018年2月7日,何某某、白某某开车赶到金州高速口,由何某某分两次将18000元购猴款微信转至张某某账户,随后何某某、白某某将该只猕猴接回家中喂养。该猕猴已死亡。
8、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16000元的价格出售一只猕猴给班某某。班某某支付2000元定金后,张某某将猕猴运至长清高速收费站,班某某乘坐出租车赶至长青高速收费站微信支付14000元尾款后接到该只猕猴带回家中喂养。案发后,该只猕猴已获得救助。
9、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从陶某某处购买猕猴后通过大巴车将猕猴运至日照高速服务区,以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分两次将购猴款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在日照高速服务区接到该只猕猴后带回家中喂养。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以12000元的价格出售一只猕猴给王某某。张某某将猕猴通过大巴车运至日照高速服务区,王某某分三次将购猴款微信转账给张某某,在日照高速服务区接到该只猕猴后带回家中喂养。
上述两只猕猴先后死亡,王某某将猕猴尸体冷冻在冰箱内。案发后,该两只猕猴尸体已扣押。
10、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取出现金交给张某某,驾驶其出租车同张某某赶到李某甲的猕猴养殖场。张某某从李某甲处购买一只猕猴后,乘坐李某某出租车至南阳市迎宾大道与312国道交叉口乘坐大连的大巴车离开。张某某以12200元的价格将该只猕猴出售给周某某,周某某在沈海高速赤岗服务区支付给大巴车司机800元运费后将该只猕猴带回家中喂养。案发后,该只猕猴已获得救助。
11、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713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取出现金7000元交给张某某,驾驶其出租车和张某某赶到李某甲猕猴养殖场。张某某从李某甲处购买一只猕猴后,乘坐李某某出租车赶至南阳市迎宾大道与312国道交叉口将猕猴通过大巴运走。
2018年4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取出现金交给张某某,驾驶其出租车同张某某到李某甲猕猴养殖场。张某某从李某甲处购买一只猕猴后乘坐李某某出租车赶至南阳市迎宾大道与312国道交叉口将猕猴通过大巴运走。
12、2018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出租车与张某某一起到新野县沙堰镇南新路口驰骋驾校招牌小路口,张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从熊某某处购买一只猕猴,然后乘坐李某某的出租车离开。
13、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取出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乘坐李某某出租车赶至新野县沙堰镇南新路口驰骋驾校招牌小路口,从熊某某购买一只猕猴后到南阳市迎宾大道与312国道交叉口将该只猕猴通过大巴车运走。
14、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取出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乘坐李某某的出租车到新野县沙堰镇南新路口驰骋驾校招牌小路口,从熊某某购买一只猕猴后带着该只猕猴到大连,通过大巴车将猕猴运至哈尔滨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歆。案发后,该只猕猴已获得救助。
15、2018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取出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乘坐李某某出租车到新野县沙堰镇南新路口驰骋驾校招牌小路口,接到熊某某送来的猴子后将5500元现金支付给熊某某。张某某取到猴子后即乘坐李某某出租车赶至南阳市迎宾大道与312过道交叉口,通过大巴将猕猴运至山东省青岛市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将该只猕猴以10000元的价格转售给姚焱彤,后姚焱彤又将该只猕猴以16000转售给胡波。案发后,该只猕猴已获得救助。
16、2018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向李某某微信转账6000元,李某某取现后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同宋贺一起驾车至新野县沙堰镇南新路口驰骋驾校招牌小路口,接到熊某某送来的猕猴后将猕猴以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宋贺,随后宋贺将该只猕猴带回家中喂养。案发后,该只猕猴已获得救助。
17、2018年5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三次共16000元(分别为6000元、4500元、5500元),李某某取出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乘坐李某某出租车到新野县沙堰镇南新路口驰骋驾校招牌小路口,从一辆五菱面包车上取到两只猕猴后,即乘坐李某某出租车赶至杭州市萧山区萧绍路育才街交叉口,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梦梦一只猕猴,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一只猕猴。
18、2018年5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转账三次共17000元(分别为7000元、4500元、550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取出现金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乘坐李某某出租车到新野县沙堰镇南新路口驰骋驾校招牌小路口,接到一熊姓男子送来的三只猕猴。张某某乘坐李某某出租车赶至山东省滨州市,以8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乙一只猕猴,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董某某一只猕猴,以7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乙一只猕猴。
19、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乘坐李某某出租车到新野县沙堰镇南新路口驰骋驾校招牌小路口,以5500元的价格从熊某某处购买一只猕猴后,乘坐李某某出租车赶至南阳市迎宾大道与312国道交叉口,将猕猴通过大巴车运至大连,指使汪某某将猕猴转运至哈尔滨以8800元的价格出售给栾某某。案发后,该只猕猴已获得救助。
20、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李某某微信转账16000元。张某某授意李某某驾驶出租车赶至新野县沙堰镇南新路口驰骋驾校招牌小路口,从熊某某处以5400元现金购买一只猕猴,李某某驾驶出租车将该只猕猴送至南阳迎宾大道与312国道交叉口,通过大巴车运至辽宁省锦州市凌海服务区。张某某以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柴某某夫妇,孙某某到凌海服务区接到该只猕猴。后孙某某、柴某某夫妇又以15000元的价格将该只猕猴转卖给庞某某。
21、2018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以5400元的价格从熊某某处购买一只猕猴。张某某乘坐李某某出租车到新野县沙堰镇南新路口驰骋驾校招牌小路口,接到熊某某送来的一只猕猴后,即乘坐李某某出租车赶至南阳市宛城区南阳油田翠湖公园,在准备交易时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抓获。
22、2017年7至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新野县书玲猕猴养殖场,以每只7000元左右的价格向陶某某购买猕猴7只,通过大巴车运输携带至南京市长途汽车站附近,以每只10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5只。
23、2017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以7000的价格先后从曲某某处购买三只猕猴。2017年7月31日,王某某从通过大巴车将一只猕猴发往西安以8500元出售给毛伟。以16000元转卖于一青岛女客户,该只猕猴于出售当天死亡,后在青岛女客户客户的要求下,王某某向曲某某又索要一只猕猴(未付款)补偿青岛女客户。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猕猴27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协助张某某在熊某某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猕猴15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猕猴11只;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给张某某猕猴8只;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猕猴5只。公安机关扣押活体、死体猕猴共计25只,经鉴定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熊某某、汪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生物物种鉴定报告;5.电子数据;6.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聊天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熊某某、汪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熊某某、汪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熊某某、汪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