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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张某滥伐林木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现住宜丰县**镇**道**号**栋**单元**室。1994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家住新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2日依法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两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17日,本院决定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雇工携带油锯和柴刀等砍伐工具在其承包经营的宜丰县桥西乡曹家岭村“寨上蛇背埚”山场砍伐天然阔叶林,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查获2农用车阔叶林原木并扣押。经鉴定,被告人熊某某在曹家岭村“寨上蛇背埚”山场砍伐天然阔叶林面积12.5亩,砍伐天然阔叶林原木材积共22.245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合计为37.07立方米。

2、2019年1月21日至22日,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山主吴某某、蔡某某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张某组织工人进入吴某某、蔡某某承包经营的宜丰县天宝乡鸦溪村“上方坑右边”、“上方坑左边”山场擅自采伐天然阔叶林,并雇请朱某某的赣******农用车将砍伐的天然阔叶林原木运输至宜丰县工业园惠宝木竹工艺有限公司出售,后被宜丰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处。在被森林公安局查处的当晚,熊某某又安排张某等工人装运1车所采伐的阔叶林原木由朱某某运至惠宝木竹工艺有限公司出售。经鉴定,遗留在现场的天然阔叶林原木材积为26.168立方米(“上方坑左边”山场木材材积7.908立方米、“上方坑右边”山场木材材积18.26立方米),合计折合立木蓄积43.613立方米,伐木树种主要是荷树、枣树、桐子树等天然阔叶树。除现场遗留的木材外,熊某某雇请朱某某的农用车运输出售的两车阔叶林原木合计至少10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至少16.67立方米。综上,被告人熊某某雇请被告人张某等人在上述山场砍伐的天然阔叶林合计立木蓄积60.2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邹某某、漆某某、吴某某、张某忠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光盘1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滥伐阔叶林,数量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工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天然阔叶林,数量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受被告人熊某某雇佣,在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采伐他人所有的天然阔叶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某

检察官助理:胡某某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92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随案移送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贰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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