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79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住通山县**镇**社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1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1********,汉族,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住咸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0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至4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熊某某及胡某某(在逃)、刘某某(在逃)四人相互纠集,在咸安区**镇**村**坪、**西、**岭、**餐馆附近等处民房内,以扑克牌玩“百家乐”押庄、闲的比大小定输赢的方式设立赌场,由徐某某、胡某某、熊某某各占二股,剩余四成股份机动。刘某某负责找赌场的场地、赌场内部的秩序、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在赌场外围放哨,每场拿8000元钱固定费用;胡某某和熊某某从通山邀约赌客并自带赌具到赌场;徐某某邀约咸宁赌客到赌场。
赌场每局最底下注100元钱,最高下注20000元,该赌场每天开设两场,第一场是每天下午14点左右开始到18点左右结束,第二场是晚上19点左右开始到21时许结束,赌场每天结束后由徐某某、胡某某、熊某某等人结算当天的盈利情况,按个人入股占成进行分配。
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分别于2018年8月1日、12月27日到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各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单、缴款书等;2、夏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设立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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