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14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11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9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熊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可以为未成年人解除游戏防沉迷设置,以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鲁某某等未成年人人民币共计1.539万元。
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鲁某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
3.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毅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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