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熊某某、曾某某挪用资金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64********,哈尼族,大学本科文化,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大街******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住普洱市江城县**乡**村**小组,无前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曾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知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7日,时任江城县**局局长的被告人熊某某到**村开展扶贫工作时得知该村**小组长曾某某保管着集体资金,便向其借其中100000元用于个人应急,称一个月即归还,并许诺给被告人曾某某10000元利息。被告人曾某某在未与小组班子成员商量、也未征得小组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保管的600000元中的100000元集体土地流转金借给被告人熊某某。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熊某某分5次共转账80000元给被告人曾某某用于归还集体资金,2020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熊某某分3次共转账20000元给被告人曾某某用于归还集体资金,挪用集体资金全部归还;被告人曾某某未将被告人熊某某归还的集体资金全部退还**村民小组,2020年10月14日退还20000元集体资金,尚未退还集体资金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集体荒山有偿转让使用合同书、集体土地流转金分款记录材料、借据、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教唆被告人曾某某出借100000元集体资金给自己用于个人应急,被告人曾某某在被告人熊某某的教唆下利用担任村民小组长保管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出借100000元集体资金给被告人熊某某,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二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泳

检察官助理:余忠涛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江城县**街**号**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98790****;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江城县**乡**村**小组,联系电话:1398798****;

2.起诉书13份,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社会调查评估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各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