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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熊猫”,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安置点**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51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峨眉山市**家具城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附**号,现居住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将本案退回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补充侦查。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于2021年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从被告人朱某某、微信好友“刘某某”(微信号为:liu1838311****)、微信好友“**装饰室内设计%丽姐1389034****”(微信号为:LLY98****)、微信好友“**装饰小肖”(微信号为:wxid_961r4m8vml****)等人处以购买、收受、交换的形式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姓名、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以交换、出售、免费给予的形式,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向被告人朱某某、微信好友“**房产王某某”(微信号:jcfcwan****)、微信好友“**装饰小肖”、微信好友“**房产叶” (微信号:ai****)、李某某等人非法提供楼盘业主姓名、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熊某某非法获取,以及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3万余条,熊某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

202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交换的形式,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向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提供姓名、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万余条。

1、物证:被扣押的熊某某的苹果iphone11手机一部,祝某某的华为Mate20手机一部、OBXIN X21手机一部,朱某某的华为Mate30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说明,抓获说明,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户籍证明,部分楼盘业主资料打印件,熊某某微信收藏夹的截图,熊某某与 “刘某某”、“**装饰室内设计%丽姐1389034****”、“**房产叶”、“**装饰小肖”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祝某某与熊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兰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及同案人员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7、电子数据:熊某某、祝某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某手机中的楼盘业主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形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卫平

检察官助理:邓  矛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胜**路**号**栋**单元**楼**号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十九张、换押证一套、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三份、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和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于本案管辖问题的批复复印件各一份、物证手机四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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