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经商策后,去到博罗县**街道**村委会**路**号,盗走被害人钟某某的一辆银色喜马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钟某某。
2019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经商策后,去到博罗县**街道**厂门口,盗走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白色东毅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给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魏某某三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均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丽
附:
1.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现均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
3《告知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证据开示清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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