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97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79********,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大专文化,原湖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4月17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石门站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在常德市石门县看守所,2018年4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2********,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原湖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号**期**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洪山桥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9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黄某甲、王某甲、魏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国务院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湖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公司)的名义,开设“澳**”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在无现货的情况下,以现货交易的名义吸引客户投资。平台采取集合竞价、交易系统自动撮合成交、T+0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湘银15KG、阴极铜15T、沥青10T、天然气10T等6个种类、11个品种产品类期货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并提供20-50倍的交易杠杆供客户交易操作。平台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允许客户最终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该平台的运营模式后被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认定为系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
2016年初,被告人熊某某有意成立一家公司,从事现货交易。同年4月26日,熊某某与朋友王某乙分别出资30万元,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会现代城”第1,2幢16层1626号房成立湖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金**”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为单某某,名义股东为单某某、唐某某、郑某某三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纺织品、针织品、矿产品等物品的批发、零售或销售、商品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仓储代理、物流代理服务等,不包括组织期货交易等特殊许可经营事项。同时,熊某某聘用被告人杨某某担任“金**”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的具体开展及日常管理。
2016年5月4日,熊某某等人代表“金**”公司与“澳**”公司进行洽谈。在了解“澳**”公司运营的“澳**”电子平台的具体运营情况后,“金**”公司与“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金**”公司在交纳20万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保证金”后成为“澳**”公司的会员单位。随后,熊某某、杨某某通过招聘业务员,安排业务员对外招揽、发展客户,介绍客户到“澳**”公司运营的“澳**”电子平台上注册并投资。
截至2017年1月9日,“金**”公司业务员先后发展29人到“澳**”平台上投资,该29人先后投入资金(入金)2,701,413.48元,获得返回款(出金)1,887,128.04元,损失共计814,285.44元。在介绍客户到“澳**”平台上进行期货交易的过程中,“金**”公司从中以客户交易手续费、递延费、客户亏损金等方式赚取利润共计742,360.99元,相关资金由熊某某管控。
2017年4月,“澳**”平台被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3月13日9时30分许,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4月17日20时许,熊某某在常德市石门县**站候车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金**”公司赔偿了5名投资人部分损失,另承诺定期赔付剩余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发展客户表格、账户交易情况表格、投资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函、宣传资料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相关国家机关的答复函、合同书、金**公司、相关涉案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谅解协议、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澳**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证据材料、被告人熊某某、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姚某某、黄某乙、罗某某、单某某、林某某、董某某、彭某某、夏某某、谢某某、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杨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秋华
2018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2731****、13677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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