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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石某甲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县云南省临沧市**乡**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28日被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石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2日)、(自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石某甲(系夫妻关系)通过手机登记注册了微信名为“**”和“**”两个微信号,并建立群名为“**”的微信群,为微信名“**”(具体身份不详)的人卖“字花”牟利。同时发展石某乙、李某某作为下线帮自己卖“字花”,给两人销售额10%的提成。期间,石某乙在手机上建立“**”微信群卖“字花”,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熊某某、石某甲赌资16150元。李某某转给被告人熊某某、石某甲赌资2120元。吴某、徐某某等26名参赌人员证实自己向被告人熊某某、石某甲买“字花”。涉案赌资共计264480元。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被告人石某甲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甲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乙、黄某某29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被告人石某甲、石某乙等人的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石某甲以在手机微信群或者微信内转发“字花”题目,利用移动通讯终端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公布开奖结果、兑付奖金的方式开设赌场,两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熊某某、石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乔邦

检察官助理:李磊艳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县看守所;被告人石某甲现被监视居住,电话:1998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1777页,光盘35张(含8张电子数据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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