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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秦某某等人组织卖淫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5107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村**号。2020年4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熊某某、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秦某某先后租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酒店”、“**酒店”等客房,通过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管理五名“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规定了性服务项目、价格及分成比例。被告人吴某某受聘在上述场所负责从事通过网络发送图片等招揽嫖客及协助安排“失足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等工作。2020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对“**酒店”的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五名“失足女”和嫖娼人员。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熊某某、秦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胥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石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钟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秦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熊某某以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秦某某、熊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吴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志慧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秦某某、吴某某现均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伍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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