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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秦某某等四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0********,布依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关**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卫生室旁出租屋。2013年9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所得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卫生室旁出租屋。2014年因犯掩饰、隐瞒所得罪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索某某涉嫌盗窃罪、秦某某、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3月13日、3月18日、3月19日,被告人索某某、熊某某预谋后驾车至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七冶云泰广场项目工地盗窃电缆线,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月4日盗窃型号为WDZ-YJE-1KV-4X150+1X170电缆19.34米,价值为6130.78元;3月12日盗窃型号为WDZ-YJE-1KV-4X150+1X170、WDZ-YJE-1KV-4X120+1X170电缆25.09米、30.15米,价值为7953.53元、8291.25元;3月18日盗窃型号为WDZ-YJE-1KV-4X150+1X170、WDZ-YJE-1KV-4X120+1X170电缆23.95米、28.78米,价值为7592.15元、7914.50元;3月19日二人再次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为37882.21元。

2.2020年2月3日、2月7日,被告人熊某某一人驾车至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七冶云泰广场项目工地盗窃电缆线,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月3日盗窃型号为WDZ-YJE-1KV-4X150+1X170电缆18.79米,价值为5956.43元;2月7日盗窃型号为WDZ-YJE-1KV-4X150+1X170电缆18.79米,价值为5956.43元。上述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为11912.86元。

3.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索某某一人驾车至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七冶云泰广场项目工地盗窃型号为WDZ-YJE-1KV-4X150+1X170电缆10.31米,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268.27元。

4.2020年2月5日、2月10日、2月19日、3月4日、3月12日、3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郭某某在两人经营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上寨村的废品回收站内,明知索某某、熊某某销售的电缆线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回收,企图赚取差价获利。经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月5日回收型号为WDZ-YJE-1KV-4X150+1X170电缆18.79米,价值为5956.43元;2月10日回收型号为WDZ-YJE-1KV-4X150+1X170电缆18.79米,价值为5956.43元;2月19日回收型号为WDZ-YJE-1KV-4X150+1X170电缆10.31米,价值为3268.27元;3月4日回收型号为WDZ-YJE-1KV-4X150+1X170电缆19.34米,价值为6130.78元;3月12日回收型号为WDZ-YJE-1KV-4X150+1X170、WDZ-YJE-1KV-4X120+1X170电缆25.09米、30.15米,价值为7953.53元、8291.25元;3月18日回收型号为WDZ-YJE-1KV-4X150+1X170、WDZ-YJE-1KV-4X120+1X170电缆23.95米、28.78米,价值为7592.15元、7914.50元。上述电缆线总价值为5306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索某某、秦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贵阳市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辨认笔录:被告人熊某某、索某某、秦某某、郭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索某某、秦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索某某、秦某某、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毅强

                                               检察官助理 邓  娟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索某某、秦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郭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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