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86********,四川兴文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1月16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71978********,四川兴文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号,于2020年1月16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5日以被告人熊某某、童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童某某窜至兴文县古宋镇光明坝凌霄路路口处趁无人之机,将李某某停放于路口处的红色豪爵牌HJ150-6A两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藏匿于兴文县人民医院摩托车停车场。而后被告人熊某某、童某某又窜至兴文县古宋镇光明坝凌霄路,趁无人之机,以剪线搭伙的方式将罗某某停放于凌霄路的红色新大洲本田牌SDH150-21两轮摩托车盗走。
经兴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熊某某、童某某盗窃的豪爵牌HJ150-6A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32元、红色新大洲本田牌SDH150-21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05元,该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熊某某、童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学勇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童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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