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省**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市***区***园*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市**区**道**号*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3日、16日、17日、19日、21日和7月3日、5日,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M**的五菱牌面包车至湾里区洗药湖旁的天净湖山庄,用钳子等工具拆的方式,先后盗取楼内铝合金窗户框架共计1811公斤,后以10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但某某,共卖得18110元,熊某某分得7665元,罗某某分得10445元。经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铝合金门窗型材价值32888元。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M**的福特牌小轿车至湾里区岩泉山庄,盗取四台格力牌分体空调内外机和一台格力牌柜式分体空调外机,后将盗得的空调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二手大市场一收空调男子。经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空调价值1673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亿安达驾校门口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罗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城南大道城投康泽园小区1栋楼下马路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熊某某盗窃数额34561元,罗某某盗窃数额328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熊某某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倩
检察官助理:洪福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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