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乡**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21990********,蒙古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区*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省辉县**镇**胡同**号**小**栋**单元**室。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董某某、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微信号:wujing***,昵称:淇某某,微信名:文*)、董某某(微信号:ff52****,昵称:你想留住的**;微信号:ddz52****,昵称:九*)开始在网络游戏里充当游戏托,以女性身份结识陌生男性玩家,通过玩游戏、微信聊天等方式与对方建立“感情”,后择机向对方推荐网络游戏平台让对方链接充值,从而分得充值提成,同时,各被告人还以女朋友身份利用对方的信任虚构事实骗取对方钱财占为己有,分别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在与被害人刘某甲交往过程中,向刘某甲推荐“混天决”、“沧海仙踪”等网络游戏,让刘某甲充值购买游戏人物装备。熊某某还假装与刘某甲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以“收红包”、“看病”等借口向刘某甲要钱。至2019年4月21日,刘某甲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转账给熊某某10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4114元。
被告人董某某在与被害人翁某某玩游戏交往过程中,假装与翁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以“收红包”、“借钱”、“看病”等借口向翁某某要钱。至2019年5月20日,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董某某14次,金额共计人民币9599元。
被告人冯某甲通过玩游戏结识被害人宋某某,后假装与宋某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骗取宋某某人民币4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文书,接受被害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转账记录截图,调取微信注册信息和交易记录清单,被告人户籍查询信息等材料;2.被告人熊某某、董某某、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翁某某、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乙、冯某丙、黄某某、柴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董某某、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董某某、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按各自所组织、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董某某、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较好的认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以及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因素,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冯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具备监管条件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秀
附:
1.被告人熊某某、冯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7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4.《刑事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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