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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覃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9********,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2020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同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83********,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2020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同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覃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四处闲逛,逛至利国路三巷16号门口对面时,见被害人蓝某某的电动车车头未锁,于是两人将电动车偷走。熊某某、覃某某将电动车一前一后推至基隆综合区第一开发区路口时遇到巡逻的民警。二人被当场抓获,电动车也被查获。经柳州市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蓝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1670元人民币。案发后,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察、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夏瑞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覃某某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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