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房**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街**组**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2019年8月1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街**组**路**巷**号。1999年因销赃被张家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5月27日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8月19日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谢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先后于2019年8月14日、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8月17日、10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补充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熊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9月2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0月25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将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熊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李某甲等人相互纠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慈利县城区慈利一中学农基地、****工地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藐视社会法纪,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团伙犯罪。具体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2年以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伙同他人以慈利一中学农基地土地有权属争议为由,擅自进入慈利县**镇**村村民朱某乙承包的学农基地果木林采摘和哄抢果实,并长期占有果木林地,致使朱某乙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被迫提前终止承包合同。2012年6月13日,谢某甲、谢某乙还因伙同他人哄抢学农基地果实并贩卖后非法获利,被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此后,慈利一中在派人看护和巡视果木林以及协调相关事项时,谢某甲、谢某乙多次进行滋扰、恐吓和威胁,一直霸占果木林并从中非法获利至今。
2、2014年下半年一天,被告人熊某某、谢某甲与李某甲以欲承揽慈利县“****”小区室内装修业务和经营装修用的沙石、砖等材料为由,要求进驻小区,因小区开发商杨某乙未及时同意,三人即用两辆小车将“****”小区大门堵住,致使小区施工车辆无法正常进出,影响小区施工,迫使杨某乙出租了小区三间房屋与三人,并同意三人在小区可承揽装修业务和经营装修用的沙石、砖等材料后才将小车移走。
3、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期间,熊某某、谢某甲和李某甲为垄断慈利县“****”小区室内装修业务及装修所用的砂石、砖等材料,成立了**装修队(又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采取拦截、堵门等威胁、恐吓手段,致使****小区的相关业主被迫在小区内购买三人组织的砂石、砖等装修用材料。
4、2015年10月23日,熊某某、谢某甲与慈利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后伙同李某甲一起承包了水磨峪挡土墙工程。合同约定使用河沙混泥土,至2016年1月底完工。因三人在组织施工中使用岩沙混泥土致质量不合格,且工程进度缓慢,**公司项目部多次要求整改,三人拒不执行,致**公司被迫终止合同,并结清了已施工工程款。此后,三人无理提出要**公司补偿余下未做工程的利润,遭到拒绝,即多次以扬言阻工等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公司负责人杨某乙同意,并于2016年9月14日给付三人“补偿款”7万元。
5、2017年4月30日晚,熊某某因慈利县“****”开发商杨某乙未让其承包工程,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酒后持钢管将“****”小区大门附近的一长19.5米的不锈钢护栏和一台风炮机打坏。同年5月7日晚,熊某某因杨某乙未给其还人情钱和让其承包工程,酒后再次持钢管至小区大门附近,将已修复的不锈钢栏杆和小区1块直径900毫米大理石桌面打坏,并持菜刀将小区1棵直径12厘米的樱花树砍断。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损坏财物价值6892元。
6、2017年6月5日至6月7日,熊某某因慈利县“****”小区开发商杨某乙未让其承包相关工程,即用一辆车牌为湘******的力帆牌越野车将正在施工的小区大门堵住,造成施工车辆及材料运输等进出受阻,致使小区项目部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7、2018年10月,熊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伙同他人以慈利县“****”项目部采石场土地有权属争议为由,要求项目部支付土地补偿款,先后三次以扬言打砸施工挖机进行阻工等实施威胁、恐吓,致使项目部采石场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8、2018年11月,熊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见在慈利县“****”项目部采石场阻止施工未凑效,为逼迫项目部给付补偿款,商议采用在采石场强行栽种树木的方式继续进行阻工。同年11月30日,三人组织和怂恿部分村民与其一起将购买的80余棵桂花树栽种在采石场上,致使采石场无法正常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材料、前科材料、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谢某甲、谢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二、强迫交易罪
2004年2月,慈利县**镇**村村民朱某乙开始承包慈利一中学农基地,后在学农基地果木转运站旁修建了一栋六间砖混房屋。因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多次在学农基地果木林采摘和哄抢果实,并霸占果木林地,致使朱某乙在2012年底被迫放弃承包经营。此后,李某甲给朱某乙打电话,要其主动将所建房屋拆掉,朱某乙未同意。谢某甲、李某甲还多次给朱某乙打电话,以扬言强行将房屋拆掉等进行威胁、恐吓,并提出购买其房屋。2015年11月7日,朱某乙被迫同意以10000元价格将房屋卖与谢某甲、李某甲。后二人将强行购买的朱某乙所建房屋与无偿占用的果木转运站房屋一起翻修,并改建成一餐饮店,经营一段时间后,以49万元价格卖与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让协议、收条、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朱某甲、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谢某甲纠集他人多次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熊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谢某乙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熊某某、谢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款;被告人谢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买他人房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一、二、三、四、七、八、九笔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谢某甲、李某甲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本案系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均系恶势力犯罪成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征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谢某甲、李某甲、谢某乙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2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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