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36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丰城市**镇**路**巷**号。被告人熊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9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93********,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及被告人熊某某辩护人李耀光【甘肃昶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经事先合谋,明知上家诈骗,提供微信二维码接收诈骗款并帮助转移,按15%比例从中获取好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6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8日,被害人杨某某在河南省淮阳县,被诈骗团伙在QQ冒充其朋友刘某某骗取信任,后以借款名义骗走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在明知资金系被诈骗所得的情况下,提供微信二维码接收人民币1600元并帮助转移到其他微信账户。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人民币1600元。
2.2019年7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在黑龙江省胶州市县,被诈骗团伙在QQ冒充其儿子朋友郑某某骗取信任,后以借款名义骗走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在明知资金系被诈骗所得的情况下,提供微信二维码接收人民币1800元并帮助转移到其他微信账户。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人民币1800元。
3.2019年7月11日,被害人吴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诈骗团伙在QQ冒充其朋友王某某骗取信任,后以借款名义骗走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在明知资金系被诈骗所得的情况下,提供微信二维码接收人民币1000元并帮助转移到其他微信账户。
4.2019年7月13日,被害人唐某某在湖南省武冈市,被诈骗团伙在QQ冒充其朋友易某某骗取信任,后以借款名义骗走人民币2300元。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在明知资金系被诈骗所得的情况下,提供微信二维码接收人民币2300元并帮助转移到其他微信账户。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人民币2300元。
5.2019年7月13日,被害人邱某某在无锡市滨湖区家中,被诈骗团伙在QQ冒充其儿子骗取信任,后以同学需要手术费借款骗走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在明知资金系被诈骗所得的情况下,提供微信二维码接收人民币4000元并帮助转移到其他微信账户。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人民币4000元。
6.2019年7月14日,被害人赵某某在河北省承德市,被诈骗团伙在QQ冒充其朋友冯某某骗取信任,后以借款名义骗走人民币900元。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在明知资金系被诈骗所得的情况下,提供微信二维码接收人民币900元并帮助转移到其他微信账户。
7.2019年7月16日,被害人张某甲在江阴市长泾镇,被诈骗团伙在QQ冒充其外甥女曾某某骗取信任,后以借款名义骗走人民币4600元。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在明知资金系被诈骗所得的情况下,提供微信二维码接收人民币4600元并帮助转移到其他微信账户。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人民币4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收条、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汪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邱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而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西省丰城市**镇**路**巷**号,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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