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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贾某某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8〕115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67********,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湖南**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员,家住长沙市雨花区泰安**路**号**期**栋**房。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于常德市鼎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3********,土家族,大学本科,原系湖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家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栋**房。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69********,汉族,本科文化,系湖南**资产评估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家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贾某某、任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5月27日、8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分别于2018年6月27日、9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2018年7月27日、2018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底,湖南**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股东洪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熊某某单方委托湖南**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所)和湖南**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评估所)对该公司截止2013年5月31日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整个评估采用“先审计后评估,审计为评估服务”的方式。**会计所和**评估所指派不具备审计和评估资质的工作人员贾某某、谢某甲进入**物流开展现场工作。在审计评估进场会议上,洪某某吩咐被告人熊某某、贾某某在做资产审计评估业务时“要照顾**物流股东的利益,财务报表要做得好看一点,要体现盈利。”被告人熊某某当场承诺会考虑洪某某的要求,尽力做好。在洪某某、熊某某的故意隐瞒、直接授意和指使下,被告人贾某某最终将原本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的**物流包装成净资产2000余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余万元的公司。2013年6月20日,**会计所在被告人贾某某的审计初稿的基础上出具了《**审字[2013]第738-001号审计报告》,其结论为:**公司净资产1801.02万元(已扣除被分红的400万元),未分配利润476万余元。同年6月23日,**评估所根据上述审计报告的数据出具了《**评报字[2013]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物流的净资产为1875.92万元。其后,湖南**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物流与代表**评估所的被告人熊某某补签了资产评估委托书。审计报告完成后,**物流的财务人员根据被告人贾某某调整后的账目更换了原有的财务凭证,欺骗其后**集团派遣的尽职报告调查人员。

被告人任某某作为**评估所的首席合伙人、注册评估师及评估报告的最终审核人,在完全未予以审核的情况下,出具了《**评报字[2013]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

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物流股东利用虚假的《**评报字[2013]第037号资产评估报告》骗取**集团增资控股;同时以**物流的虚假财务报表上仍有800余万元未分配利润为籍口向**集团骗取分红400万元。

经鉴定:**物流截止2013年5月31日的资产情况为40820104.89元,负债为43089267.14元,净资产为-2269162.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传唤经过、资产评估委托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增资扩股合同书、员工花名册、银行流水及账务凭证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尹某某、王某某、黎某某、谢某乙、张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贾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贾某某作为承担资产评估、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作为资产评估师,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某、贾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贾某某、任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2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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