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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保用品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号,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富硒康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都**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72********,汉族,大专文化,蚌埠市**大药房有限公司(**路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村**栋**单元**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下**栋**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熊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大药房**路店老板熊某某利用市场大量需要医用防护口罩之际,于2020年1月21日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又联系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从山东临沂一杂货市场购买到 “河南**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20只/包,口罩外包装均写有“医用”字样)及其他类型的口罩(10只/包)共计500包。

被告人赵某某将购买的500包口罩加价0.4元/包以1.2元/包价格销售给张某某,获利200元;张某某以1.6元/包的价格销售给熊某某,获利200元;熊某某于1月23日至25日在**大药房内将口罩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给社会不特定的人员使用,获利6700元。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均无销售医用口罩的合格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熊某某也未向赵某某询问了解口罩的来源地以及索要关于口罩的相关合格证明。后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粉色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为48%~50%,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小于10N;蓝色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为37%~40%,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的断裂强力小于10N。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爆发期间,口罩的细菌过滤效果小于95%,消费者使用该批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熊某某退出违法所得六千元,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二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金缴款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刑案件检验检测审批表 、蚌山区市场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案口罩照片、情况说明;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熊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口罩,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熊某某均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投案自首及退出获利等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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