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19年9月2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被告人阿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阿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及证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阿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9时许,李某某、黄某某在孟连县**镇**村****橡胶地里收过路费,因阿某某不给钱与李某某、黄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先后用手打了阿某某数拳,阿某某还手打了李某某嘴巴一拳,然后李某某拔出腰间的一把尖刀对着阿某某比划,过程中阿某某被李某某数拳打倒在地。接着阿某某打电话让熊某某赶来帮忙,19时10分许,熊某某赶到现场,熊某某手拿一把尖刀顶着李某某的胸口,捡起黄某某挂在窝棚上的一把带着刀鞘的长刀,用刀带鞘击打了李某某左手腕部,阿某某上前踹了李某某胸口一脚,黄某某过来劝阻的时候被熊某某用长刀刀鞘打中左边太阳穴处,随后李某某报案至派出所。经孟连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孟连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5日将该案件转为刑事案件侦查。
被告人熊某某、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3、证人蒋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熊某某、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阿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阿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某、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05月14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被监视居住,住址:孟连县**镇**村****村民小组**号,电话号码:18387******。
2.被告人阿某某被监视居住,住址:孟连县**镇**村****村民小组**号,电话号码:15125******。
3.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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