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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陈某乙等三人涉嫌聚众斗殴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未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99********,苗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第*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陈某乙、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220年3月1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苏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熊某某因与一女子谈恋爱而产生矛盾,双方曾称要通过暴力解决。2019年9月2日凌晨1时许,苏某某和熊某某两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约定在黔西县**镇**广场斗殴。苏某某随后邀约王某甲(另案处理)帮忙,王某甲通过微信、电话和口头方式邀约陈某甲、刘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先赶到**广场等待。熊某某。熊某某则邀约的李某某、陈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某等人帮忙。凌晨2时22分,熊某某、李某某、陈某乙、张某某以及刘某某等数十人赶到**广场,熊某某一方手持路边扳下树枝作棍棒,与苏某某方相遇后辱骂几句便互相追逐殴打。苏某某方被打散后,熊某某等又持树枝在**广场**路上围殴苏某某,稍后在**广场葡萄架处又围殴陈某甲、王某甲。2点28分巡逻民警赶到,斗殴人员才逃离现场,打斗造成王某甲、陈某甲头部、背部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赵某某静等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广场高空监控视频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持械聚众邀约陈某乙、李某某与他人相约斗殴,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聚众斗殴中,熊某某是首要份子,陈某乙、李某某是积极参加者,其中陈某乙、李某某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轻,系从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道旭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监控视频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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