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乡**村**屯)。2014年3月19日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屯)。2018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铁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雇佣被告人熊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另一不知名男子,驾驶灰色捷达轿车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采油厂第二作业区采油 4-2 队南4-丁1-734井,将事先藏在芦苇中的铁架子和防雨布取出制成装油槽,使用套管扳手和调水阀扳手开井放油将原油放到油槽中然后装袋,李某甲、熊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不知名男子逃跑。现场收缴灌装原油11袋(重0.76吨,价值人民币2,818.36元),油槽中尚余散油0.32吨(价值人民币1,190.4元)。被盗原油全部返还丢失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盗窃现场及被盗原油照片、作案车辆等工具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原油价格计算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称重照片、沥青厂百吨电子秤过秤单、李某甲、熊某某手机通话记录照片、丢失报告、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回收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油田第二采油厂第二作业区化验室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对同案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熊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熊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原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熊某某、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方宇慧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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