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8〕16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56********,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普安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开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10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3********,汉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普安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镇**村**组**号,于2018年3月1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甲、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间,被告人熊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已死亡)、曾某某共同投资开办金山新型陶瓷建材厂,该厂经营期间,缺乏资金,熊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已死亡)、曾某某在未取得有关金融部门批准,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共同商议以开江县金山新型陶瓷建材厂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众传播集资信息,许诺给予2-3分月息为回报,先后从李某某、陈某丙、罗某某、于某某等40人手中非法集资391.951万元,支付利息30.963万元。所吸收资金用于金山新型陶瓷建材厂生产经营及支付借款人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陈某甲、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共同商议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
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某某主动到开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梅
2018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曾某某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被告人熊某某电话:1828295****;
3.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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