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熊伟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北川羌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小红,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住崇州市**镇**村**组。2018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住崇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伟强、颜某某、贾小红、徐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11月16日、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熊伟强邀约被告人颜某某、贾小红、徐某某,分别驾驶川A8****大众牌凌度轿车、川A4****五菱牌面包车,从崇州市来到梓潼县文昌镇进行踩点。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对踩点位置定位。当天晚上各被告人按照定位,驾车来到梓潼县**镇**村,趁夜深人静之机,被告人颜某某驾车,被告人熊伟强用钳子夹断狗链,将被害人罗某甲、赵某某、李某某、周某甲、罗某乙、周某乙家中饲养的犬只盗走,被告人贾小红协助被告人熊伟强将犬只装进狗笼,四被告连夜销赃并分赃。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犬只价值人民币10050元。案发后大部分犬只已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伟强、颜某某、贾小红、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伟强、颜某某、贾小红、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伟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熊伟强、贾小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贾小红、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伟强、颜某某、贾小红、徐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伟强、颜某某、贾小红、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莉莎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熊伟强、贾小红、徐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是:1351814****、1575654****、1539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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