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熊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19时许,被害人胡某某被人骗至湘潭市雨湖区**路**号**宿舍**单元**出租屋。被害人胡某某进入出租屋后“肖某某”(在逃)以看手机为名将其手机拿走,胡某某发现情况异常遂提出离开出租屋并要回手机,遭到“肖某某”的拒绝,随即与“肖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被告人高某某、熊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在“肖某某”事先安排下主动上前帮忙,一起用手按住胡某某,防止其反抗,“肖某某”对胡某某实施了殴打。“肖某某”、高某某、熊某某、徐某某等人为迫使胡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将胡某某非法限制在出租屋内长达4天。期间,被告人高某某、熊某某对胡某某进行看管,非法限制胡某某人身自由。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霞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高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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