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住南昌市新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林场**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分宜县,住分宜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熊某某共同出资在南昌市安义县**酒店长期开房居住,并与该酒店商定,两人每天住宿费128元,住3天送1天,费用由两人平摊,两人对房间都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并可更换房间号。2020年5月至6月25日,两人在该酒店居住时,多次容留杨某某在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熊某某容留杨某某在**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6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熊某某容留杨某某在**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熊某某容留杨某某在**酒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开房证明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晓勤
检察官助理:李 玲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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