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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龚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689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村**号*户。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张燕村一出租房内。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龚某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21日重新受理。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被告人龚某龚某某租住处即南昌市青山湖区张燕村一出租屋内,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5粒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1450元销售给龚某龚某某。当日18时许,龚某龚某某将上述从熊某某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和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1000元销售给谢某某。

2019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龚某某再次向被告人熊某某提出购买人民币1500元的甲基苯丙胺。次日晚23时许,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场在其车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6粒和疑似甲基苯丙胺22.48克。经鉴定,其中4.36克查获物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龚某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龚某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龚某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两次贩卖共计人民币2950元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被告人龚某龚某某贩卖人民币1450元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龚某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陈海倩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龚某龚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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