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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3****62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30日经院批准,于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套挂琼A12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拉泥从信宜市平塘镇往平塘镇岭背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平塘镇云茂高速第七标段四号施工便道上坡路段时,遇被害人贾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而来,在会车过程中,熊某某驾驶的货车车厢刮碰到贾某某的左边胳膊,导致贾某某连人带车跌落在地,后被该货车的左后轮碾压到贾某某的左腿,造成贾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熊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帮忙救助伤者,主动配合交警部门的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涂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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