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94********,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务工,住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1时40分许, 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苏E2****小型面包车沿张家港市乐余镇乐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乐富路路口左转弯时,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违反规定载货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疏忽大意,对路口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该车前部与在乐兴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周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及其人体相撞,造成周某某(女,53岁)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熊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检查笔录: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鹏程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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