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乡**村**,**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能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鄂S*****号中型自卸货车(核载4.99吨,实载20吨)沿广水市**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广水市**办事处通村公路**村**路口路段,因避让从道路西侧路口,由西往东驶出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道路西侧车道时,遇魏某甲(1945年**月**日出生)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现场西侧车道由北往南驶来,熊某某措施不当,致两车在西侧车道内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魏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9月21日,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熊某某与魏某甲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熊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魏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5.讯问视频光盘;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卫东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798****;
2.移送案卷材料1册计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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