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11月4日、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2时30分,被告人熊某某驾驶鄂A****C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区前川街向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潘家田公交车站路段时,遇刘某某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因被告人熊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所驾车将刘某某撞倒,致刘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被害人刘某某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行调解,被告人熊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2.抓获、破案经过、交通事故接、出警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毅
检察官助理殷婷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90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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