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83********,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镇**村**湾**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镇**村**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号牌为鄂A*****小型面包车,经21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43KM+50M处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鄂A*****号车受损,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川公交[2020]049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熊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被告人熊某某的身份证信息、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赔偿凭证、等物证、书证;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高某某证言;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盛雄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夏区***镇**村熊**湾**号。保证人吴某某,电话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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