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5********,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北省洪湖市**农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洪湖市**农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牌号为鄂D****H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从洪湖市**农场沿**线向洪湖市**行驶,当车行驶至**农场**村路段超车时,与从道路左侧路口驶上公路的王某某驾驶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火化证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洪湖市**农场**村**号,电话1592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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