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容区**镇**街**号,现住鄂州市华容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执行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由段店至华容方向行驶至316国道鄂州市华容区**路**路,越过中心线,与刘某甲驾驶的悬挂“7D404”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致被害人刘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熊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43.2万元,已赔偿经济损失36.2万元元,余下的赔偿金7万元双方协议在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 ,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交警赶到后将其带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李某某、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细州
检察官助理:夏智
2020年9月28日
附:
1. 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街**号;联系电话:152717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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