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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宁乡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7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9时5分,被告人熊某某驾驶湘A*****重型自卸货车在宁乡市**公**段由南往北倒车时,与行人邓某某相碰,造成被害人邓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积极组织救援。经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家属、某某公司、某某路桥签订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熊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四十一万元(已支付十万元,交强险已理赔十一万元,剩余二十万元在三年内付清),某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十八万元,某某路桥赔偿被害人家属十八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在交警大队电话通知后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现场检测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袁某某、邓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897512****)。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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