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司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组**号,2006年9月22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侦查完毕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凌晨2时55分许,被告人熊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客车沿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中心双黄线以西的第二个车道内由北往南行驶至**公司门前约50米路段时,遇被害人曹某某在其前方同车道内同向步行前行,熊某某驾驶的车辆前部与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某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认定,熊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熊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湘******的小型客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
另查明:该案立案侦查后,被告人熊某某经电话传唤,于2019年10月9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佘淑华
检察官助理阳琴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12****;
2、全部案卷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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