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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2时33分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曲靖市麒麟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口路段处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行人曾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熊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在一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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