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5320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赣A68***重型自卸货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国标要求),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昌县岗上镇黄台村1734KM+400米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闵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闵某某被碾压致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熊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闵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碾压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9月20日,民警接警后,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熊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熊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资料、补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血液鉴定报告书、尸检报告、DNA对比报告、车辆痕
迹报告、车辆安全性能报告、电动车属性鉴定报告、酒精检测报告、毒品检测报告、事故认定书等;
5. 现场勘查报告;
6. 监控视频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在现场等候,配合交警调查;案发后达成调解,取得被害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熊强五个月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敏巧
(院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全部证据材料共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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