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未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大理州宾川县人,住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受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熊某某驾驶其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金太线由涛源镇三道河方向驶往太极方向,00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金太线4公里+300米路段处时,与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及复核,由熊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晓欢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相关文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