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7********,苗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熊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一辆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熊某甲,沿芷白公路由新华方向往芷村方向行驶,当晚23时20分许,行至芷白公路K17+500m处(牛角山路段)时,熊某某所驾车辆驶入凹坑失控倒地,造成熊某甲现场死亡、熊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熊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熊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62.65mg/lOOml。经云南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熊某甲的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致头面部、背部及四肢等损伤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达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检察官助理:沙丽萍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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