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勉县**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0时48分许,熊某某驾驶陕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勉县**道行驶至**红绿灯交叉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变为绿灯后,从路南慢速车道起步由西向东通过路口行驶至肇事路段,逢同向右侧赵某某驾驶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候信号灯变为绿灯后沿**道最右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通过路口行驶至此,两车擦碰,赵某某倒地,熊某某驾驶陕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倒地的赵某某碾压,致赵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某某驾驶肇事的陕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向东驶离现场。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陕F*****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部与P****(前悬)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接触,陕F*****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部与P****(前悬)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碾压。2、陕F*****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3、P****(前悬)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因本次事故导致前制动手柄断裂,后轮制动系统齐全,其前轮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无法检验,后轮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正常。4、根据现有证据,陕F*****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P****(前悬)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无法计算。
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赵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意见为:熊某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熊某某所在公司,勉县**公司于2020年6月5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家属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陆拾玖万元整(690000.00元),已履行到位。同年7月15日被告人熊某某家属补偿被害人家属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自胆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
2.案卷两册;
3.举证质证提纲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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