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住**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驾驶川XB****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从华蓥市碧桂园往永兴镇上场口方向行驶,18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华蓥市永兴街道兴龙街与兴坪街交叉路口,遇被害人毕某某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站在路面让行车辆时,轿车前部将毕某某撞上引擎盖后抛于路面,致毕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被告人熊某某在案发现场民警到来,被害人毕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25日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经华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支付了被害人医疗费和丧葬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22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吸毒测试报告等书证;张某某、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尸检意见,车检意见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熊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赞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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