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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024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同年9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9时21分许,被告人熊某某无证驾驶某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且符合机动车范畴)沿南昌市新建区老105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老105国道1664公里处(新建区溪霞镇土库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同方向路边行走的行人被害人熊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熊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熊某某驾车逃逸。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熊某某于被民警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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