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1月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2月9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鄂A****6号(鄂A****挂)大货车自罗田县骆驼坳镇往白莲河乡方向行驶,行至骆驼坳镇樟树垸路段,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叶某某驾驶的鄂J****5号两轮摩托车(后载董某某)发生刮擦,鄂J****5号两轮摩托车在倒地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刮擦,致叶某某、某某某受伤、董某某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罗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证人某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晓玲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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