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8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酒店**房间(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因介绍卖淫, 2020年9月25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10月1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伟,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介绍李某某、董某某在准格尔旗**镇**酒店、**酒店多次进行卖淫活动,以抽取卖淫所得50%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朝辉
检察员:刘 星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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