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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4********,汉族,大专文化,职业经商,出生地湖南省石门县,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期**栋**单元**号**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熊某某于2013年下半年开始担任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获得借款进行工程建设以及避免向长沙总公司申请,于2012年在常德市鼎城区**市场一个刻印章的小店,私自雕刻了公司地址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的“湖南**建筑工程公司4301000005527”行政章和法人代表“蒋某某”私章两枚,并分别于2013年7月15日与2013年9月5日使用伪造的印章与常德市柳叶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签订了《四方承诺书》和《关于展期的三方承诺书》的协议。

后又于2014年在常德市鼎城区**市场一家雕刻印章的小店私自雕刻“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301000084681”行政章和法人代表“刘某某”私章两枚,分别于2014年4月2日、2015年4月24日、2015年8月26日与湖南**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投资合作协议书》。

2018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熊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熊某某签订上述协议所使用的“湖南**建筑工程公司4301000005527”、“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301000084681”印章均为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投资合作协议书、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八人的陈述;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讯问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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