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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案、曾某某、郑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熊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道县,户籍所在地道县**街道**组,现住南安市**镇**村巷**号。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三百元;又因赌博,于2015年8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又因赌博,于2016年1月2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泰顺县,户籍所在地泰顺县**镇**村下仁,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路**市场。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又因吸毒,于2016年8月2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4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现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楼**号。曾因未如实登记承修车辆信息,于2013年5月2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三千元。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同年7月11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部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分别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26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部分

1、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肖某某(已起诉)在任职南安市**镇*******销售人员期间,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已起诉)为购房者傅某某、何某某伪造《居住证》,王某某以每本人民币20元的价格联系被告人熊某某伪造《居住证》,后傅某某、何某某顺利购房。经查询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傅某某、何某某登记的居住信息与南安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备案的《居住证》信息不符。

2、2019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联系被告人熊某某为其车行客户绳某某伪造一本《机动车行驶证》,并转账人民币50元给被告人熊某某。后因绳某某的车辆已年检,被告人郑某某将该行驶证丢弃。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部分

1、2016年4月份,卓某某为了让黄某某顺利入职保险公司,联系王某某(已起诉)伪造一本高中毕业证,王某某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联系被告人熊某某伪造了一本盖有“福建省南安市**中学”的高中毕业证。经查,黄某某并不是南安市**中学1995年高中毕业生。

2、2019年1月,吴某某帮朋友郑某甲联系王某某伪造一本高中毕业证,王某某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联系被告人熊某某伪造了一本盖有“福建省南安市**中学”的高中毕业证。经查,郑某甲并不是南安市**中学1995年高中毕业生。

3、2019年2月,刘某某为朋友李某某找工作需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联系被告人熊某某伪造一本“福建省南安市**中学”的高中毕业证。经查,该毕业证使用的学号、毕业证号均不是李某某所有。2019年6月18日,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材上的“福建省南安市**中学”可疑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4、2019年2月,汪某某为妻子王某的工作需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联系被告人熊某某伪造一本“池州市**区**中学”的高中毕业证。经查,王某并不是该校学生。

(三)伪造身份证件罪部分

1、2019年6月,钟某某联系被告人熊某某伪造一本拖拉机驾驶证,并支付人民币200元,后因被告人熊某某被抓获尚未交付证件。

2、2019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服刑释放后,为了不让家属发现驾驶证被吊销,联系熟识的车行老板被告人郑某某帮忙伪造一本驾驶证,被告人郑某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联系被告人熊某某伪造一本被告人曾某某的驾驶证,后被告人郑某某转账140元给被告人熊某某,并将驾驶证交给被告人曾某某,未向被告人曾某某另外收费。

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惠安县***********房内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19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经传唤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海联边防派出所接受审查。

2019年9月3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经传唤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海联边防派出所接受审查。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10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10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毕业证书及驾驶证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劣迹材料、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毕业证、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调取证据清单、房管局调取材料、居住证办理情况查询、纳税查询说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工作说明、业主信息、房产信息查询说明、居住证信息查询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某、曾某某和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7、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曾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有前科、行政劣迹,被告人郑某某有行政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熊某某的伪造身份证件行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曾某某均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和证据材料八册、光盘十七张、驾驶证、副本各一本、高中毕业证两本;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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