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4********,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9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10月1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熊某某未经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在晋江市**镇**村**工业区**大厦**楼晋江市**镇**服装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内,雇佣杨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等工人擅自生产假冒“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三角内裤。2018年11月18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服装厂内,当场查获带有假冒“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16000个,并查处到吊牌上显示有“VALUESTO$2.99”的假冒“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内裤17500件,涉案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363015.2元。经质量鉴定,上述侵权服饰所检项目结果均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熊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深沪派出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侵权内裤、商标标识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美元汇率查询单、户籍证明、工作说明、商标注册证以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杨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案发地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非法经营数额50%以上1倍以下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壹册及补查材料陆页;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叁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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