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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靖安县,家住江西省靖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熊某某沿中国南伞口岸限定区域中缅**号界桩附近的边境小路非法出境,途中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巡逻民警查获,次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后,熊某某再次通过中缅边境小路非法出境,并成功出境至缅甸老街。同年8月21日15时21分许,熊某某从中国南伞口岸入境时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执勤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活动轨迹等;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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